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反請求原告即 被 告 陳OO反請求被告即 原 告 林OO反請求被告即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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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陳OO
陳傑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被告陳偉夫提起反請求,本院就反請求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反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請求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7,3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命反請求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於反請求原告之住居所,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詢單附卷可稽,反請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查詢單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反請求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