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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 告 呂瑋珊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複代理人 林韋辰律師

曾柏璿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慈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具狀聲請調解而僅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因被告未到法院參與調解,調解不成立而轉入訴訟程序。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本案遺產包含不動產多筆、金融存款等,國稅局就不動產均有核定價額,但其中新北市板橋區不動產屬於市區高價地段,實際價格應參考附近實價登錄資料計算,但原告未提出實價登錄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板橋區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陳報系爭板橋區不動產的附近實價登錄資料,並與其他遺產價值,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足額裁判費,如逾期有未繳納者,即駁回原告之訴。是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5 日內,陳報全部遺產總值之相關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足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承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