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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欣芫律師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丁○○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本院裁判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乙○○、丙○○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之配偶即被繼承人丁○○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原告即配偶戊○○、被告即長男乙○○、次男丙○○等3人。而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上開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並無不予分割或法律禁止分割之情形,惟因被告丙○○離家音訊全無,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乙○○、丙○○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丁○○於114年7月9日過世,原告戊○○、被告

乙○○、丙○○均為丁○○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情,此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按;而就被繼承人丁○○所遺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民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餘額分別原為596元、72元、280元,合計948元(計算式:596+72+280=948)現已由原告辦理結清及銷戶乙情,此有原告所提臺灣銀行存款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往來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至101至103、109頁),而被告乙○○、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事證,已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兩造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未能達成協議,而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

㈢就附表一所示存款及孳息,性質上可分,是兩造分割方法應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應屬適當,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另原告註銷附表一

1、2、5之帳戶,保管共計948元遺產,上開金額先分配給原告,被告二人優先於附表一編號4之遺產取得948元後,其餘再平均分配。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系爭遺產既已由法院分割,並為全體繼承人定分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訴訟費用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庭榮附表一: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股數、單位數 原告所提分割方法 本院裁判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596元暨其利息 已註銷,由原告受領 分配給原告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72元暨其利息 已註銷,由原告受領 分配給原告 3 中華郵政新莊丹鳳郵局(帳號:000000000) 1,218,778元暨其利息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 中華郵政基隆南榮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253,484元暨其利息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由被告乙○○、丙○○各取得948元後,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5 永豐商業銀行民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80元暨其利息 已註銷,由原告受領 分配給原告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660,249元暨其利息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7 中華郵政壽險處(帳號:00000000) 740,012元暨其利息 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戊○○ 3分之1 2 乙○○ 3分之1 3 丙○○ 3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