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3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事件之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38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在案,有該裁定可查。茲因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