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救字第8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等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親字第46號),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本院業已駁回其本案請求,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