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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抗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抗字第77號抗 告 人 A01代 理 人 A02上列抗告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所為115年度司繼字第102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A03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在美國死亡,抗告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現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二)因抗告人長期居住美國,並不熟悉臺灣法律制度及中文法律文件之內容,於填寫「拋棄繼承聲明書」時,誤將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填載為「知悉得繼承日期」,然抗告人並非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已實際知悉其在臺灣之繼承權存在,繼承人長期居住於美國,對臺灣遺產狀況並不清楚,實際上係於臺灣親屬聯繫通知後,始於114年12月20日知悉其繼承權存在,並於知悉後即開始辦理相關拋棄繼承權利,主觀上並無任何故意遲延情事,抗告人及繼承人因尚須處理跨國文件公證、出生證明補發、認證及國際郵寄等程序,導致辦理時間延長,非抗告人所能控制,故為此提出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准予拋棄繼承等語。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係於114年10月22日死亡,抗告人於同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然抗告人卻遲至115年3月9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3個月之期限,於法未合,爰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

三、按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即明。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之3個月期間,為自「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算,所謂「知悉」,乃係指繼承人知悉繼承開始之原因事實,且因而覺知自己為法律上之繼承人之而言,非謂尚須知悉有無繼承之遺產,且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權,依上開規定,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是繼承權之拋棄為要式行為,如不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另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固主張前開抗告事由,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主張,而觀諸抗告人所提出經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115年3月25日所驗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其上記載「知悉得繼承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等情,有我國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所出具之證明及經驗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9頁至第101頁),另參以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之「延遲拋棄繼承之補充說明」其上記載:「被繼承人A03(A04)於2025年10月22日於美國辭世,惟其正式死亡證明係由美國主管機關於2025年12月8日始行核發。在取得正式死亡證明前,客觀上無從依法進行任何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法律程序。..」等情(見原審卷第11頁),衡以被繼承人A03既係於美國死亡,而抗告人既為被繼承人A03之子女,並自承其長期居住於美國,則其當無理由遲至被繼承人A03於114年10月22日死亡將近2個月後之114年12月20日始知悉被繼承人A03死亡之事實,故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應無可採。本院綜合前開事證,堪認抗告人應於被繼承人A03死亡之當日即114年10月22日便已知悉被繼承人A03死亡之事實,且亦知悉自己為被繼承人A03之繼承人,然抗告人卻遲至115年3月9日始具狀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見原審卷第11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所為前開拋棄繼承之聲請顯已逾法律所規定之3個月期限,且此不因抗告人是否知悉被繼承人A03在我國之遺產狀況及有無留有遺產而有差異,故認抗告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五、綜上,抗告人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已逾法定3個月之聲明拋棄繼承法定期限,是抗告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A03之繼承權,於法未合,無從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黃惠瑛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漢典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