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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柏壽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甄漪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