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事務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7行、第2頁第6行關於「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年度司家聲字第5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鈺琅
法 官 蔡甄漪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