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徐○憶間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補正家事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等住所或居所。(二)補正家事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非訟代理人之簽名。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4款及同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徐○憶間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閱卷。

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提出之家事聲請狀(按聲請人以公司函文方式提出),未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4款及同條第5項規定,載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且欠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非訟代理人於聲請狀上之簽名,故本件聲請之法定程式即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重新寄送合於上開程式規定之聲請狀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