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6點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於如附表所示庭期開庭之內容,需要核對筆錄內容,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請准予交付鈞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盧柏翰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羽薇附表:編號 准予交付之錄音光碟 1 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之法庭錄音 2 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之法庭錄音 3 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之法庭錄音 4 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之法庭錄音 5 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之法庭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