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鄒易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於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時兩造當庭所為之完整陳述,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