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林煜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秦羽間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秦羽為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403號事件之當事人,現兩造因不當得利事件,訴訟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該案法院要求上開林秦羽複製上開程序錄音光碟,聲請人確認查證擔心林秦羽再度扯謊編造,故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方屬適法。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40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進行審理程序,本院並於113年7月23日裁定,兩造均未提起抗告因而確定。則聲請人遲至115年6月23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於法不合,是應予駁回。
四、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