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0號原 告 王淑真被 告 黃金成
黃秀惠黃美娟
黃秀美
黃桂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取得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故附表所示之總價即原告可得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92,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060元,原告僅繳納50,523元,應再補繳78,537元(計算式:129,060元-50,523元=78,53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海山段802之18、824地號土地 總面積: 83.13㎡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屋齡相仿且同街90號2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34,633元。(計算式:134,633元×83.13=11,192,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192,041元 總價 11,192,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