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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61號原 告 鄧磊陞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被 告 袁儷宸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二為被告應自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遷出,並騰空返還與原告。兩項聲明均係為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圓滿狀態為目的,經濟上利益相同,訴訟標的價額,毋庸併算。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4,162,274元(即附表所示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19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及座落之同區域大仁段863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80.44㎡ 陽台:12.23㎡ 公設: 19.552654㎡(大仁段2208建號) 【4,768.94㎡×41/10000≒19.552654㎡】 總面積: 112.222654㎡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左列房地同路453號6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26,198元。(計算式:126,198元×112.222654=14,162,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162,274元 總價 14,162,274元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