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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9,7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75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