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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A04代 理 人 郭柏佑

夏家偉律師康皓智律師相 對 人 A05代 理 人 俞力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並補正如理由二所示內容書狀及聲請費用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費用應加徵十分之五。另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其中聲明第二項部分,乃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未來扶養費,其權利主體為未成年子女,故就三名子女未來扶養費之請求,請出具書狀補正以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又此部分乃請求相對人給付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三名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每月定期給付每名子女新臺幣(下同)18,000元之扶養費,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三名子女至成年止,期間分別約為131個月、144月、174月,請求之扶養費金額即共計8,082,000元,是本件請求給付未來扶養費之裁判費用為3,000元。

此部分請依上開說明為補正,並同時補繳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三、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1,149,304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請求代墊扶養費應繳之裁判費用亦為3,000元。聲請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間補繳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