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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A01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代 理 人 曾柏鈞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A0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A01請求相對人A02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請求相對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87萬4,000元,及自家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標的之價額為87萬4,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500元。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