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0元,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81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7.61年,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95,840元(12,000元×12月×7.61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