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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A01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現年00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度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0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7,557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3,306,840元(計算式:27,557元×12月×10年=3,306,8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