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A01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A01、A02(下合稱聲請人2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男性),現年74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74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11.86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7,55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6,840元(計算式:27,557元×12月×10年=3,306,84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㈡又聲請人2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
事由請求法院減輕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故聲請人2人應各徵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其等前已繳納之共1,500元費用,其等尚應分別補繳2,250元,爰命聲請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