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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林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具繳納程序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