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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17號聲 請 人 A01兼法定代理人 甲OO(原名許OO)相 對 人 A0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甲OO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上開數額加徵十分之五。

二、查本件聲請人A01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成年之日止,每月給付扶養費13,778元,此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又此項給付自115年3月1日開始至聲請人A01(000年0月生)成年之日止,共計95個月,請求之扶養費金額即為1,308,910元,依上開規定,聲請人A01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另聲請人甲OO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744,148元,依上開規定,聲請人甲OO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

三、茲命聲請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