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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02間定扶養方法事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定扶養方法事項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裁判案由:定扶養方法事項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