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9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
A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自民國115年5月5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63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新北市63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9.67年,其期間已超過10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利益,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