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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