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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432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3日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住處,由聲請人胞弟領取,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據(見本院卷第33頁),然聲請人迄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