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甲○○(原名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另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費用,而本件是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72歲,為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3年度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72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3.17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利益。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3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萬7,557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6,840元(計算式:2萬7,557元×12月×10年=330萬6,8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