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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調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字第710號原 告 楊進添被 告 楊榮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91,070元(即如附表所示總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總面積: 2,238.3㎡ 1/1 依115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計算式:2,238.3×2,900=6,491,070元)。 6,491,070元 總價 6,491,070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