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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本院審理後略以:乙○○為聲請人之義父,聲請人欲改與乙○○同姓,爰聲明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王」姓。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項之變更,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3、4、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父為「丙○○」,母為「丁○○」,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變更姓氏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聲請人請求變更為第三人之「王」姓,於法不合,故聲請人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