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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家非調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38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戶籍地雖設籍新北市土城區,惟經本院電詢聲請人其實際住居所地為何,據覆:我在臺北市萬華區租屋居住已經10幾年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實際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