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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386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