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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64號抗 告 人 A02上列抗告人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再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為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分別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所為115年度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