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珮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國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115年度小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