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鈜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瑋軒被 上訴人即原 告 騰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凱銘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18日115年度建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