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張豐福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被 告 萬士益冷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女被 告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錦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3,957元(計算式:1,298,425元+8,305,5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