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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8號原 告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陳可家律師被 告 錠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02,825元(計算式:48,921,660元+19,648,738元+115年6月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7月12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參本票裁定】=48,921,660元+19,781,165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