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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永有建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里區○○○路00號之8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以上上訴人因115年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39,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