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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趙○緒

高○依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趙○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姵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3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由聲請人本人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原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未在聲請狀內簽名或蓋章,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程式尚屬不備,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