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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張正修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張嘉煒 住同上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訴訟),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訴訟因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經本院裁定駁回,而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