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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謝翠華代 理 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相 對 人 宜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醫療收據、薪資單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5年度勞簡字第96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