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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34號抗 告 人 楊冀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展銘、陳裕仁、鄧淑鴛間因確認管委會主委當選無效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6日115年度救字第13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