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4號聲 請 人 劉堅相 對 人 陳茂峯

劉語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為佐。惟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裁判費既僅2540元。由卷附建物登記謄本又可查悉聲請人為新北市○○區○○街000○0號14樓之6房地所有權人,則單執低收入戶證明尚不足佐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其餘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證明書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