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09號聲 請 人 陳科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聲請○○○○事件(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雖主張其無力支出聲請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本院業已駁回其○○○○請求,故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