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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陳冠維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斯凱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元允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9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覆議決定准予全部扶助,有覆議審查表(本案經審查,應撤銷原決定准予全部扶助)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復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舜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