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胡永光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工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乘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因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給付原領工資及必須之醫療費用,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陳昱翔法 官 蕭雅勻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