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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楊傑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相 對 人 李今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訽聲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發現聲請人於民國112度及113年度均無所得資料,此外名下僅有西元1993年及2013年出廠之車輛2輛,是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足信屬實。再經調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卷證,認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尚難逕認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