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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48號聲 請 人 翁紹軒抗告人與相對人吳至正、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17日115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