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98號聲 請 人即反訴原告 李秈芷訴訟代理人 林晉佑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反訴被告 周淑真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聲請人提起反訴,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已由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又依聲請人反訴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