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游仲堅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游榮吉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游榮吉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報經新北市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計2條,僅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游榮吉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裁定准予補充變更捐助章程計2條,固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原捐助章程影本、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惟查,本件財團法人新北市游榮吉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之補充變更,核均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與民法第62條規定不符,自無向法院聲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