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黃王好相 對 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玉旨聖帝宮慈善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股東無意繼續經營,業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黃王好為清算人,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復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新北市政府115年4月29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150770796號函、新北市各級人民團體清算結果報告表、社團法人新北市玉旨聖帝宮慈善會第1屆第2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相對人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資料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柔方